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常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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