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
三、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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