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两种:因注销而终止;因撤销而终止。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五种撤销事由: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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