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以及对方的手机短信、QQ留言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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