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 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 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
3.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现已修改为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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