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具体为:
(1)由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
(2)行业保险基金存人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支付的利息。
(3)上述两项费用不足使用时,由财政补贴。可见,职工个人不承担保险资金来源的责任。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有货币给付和非货币给付两种。货币给付是由事业保险经办机关,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给付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的一定数额的货币。非货币给付是由某种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向失业者提供特定的非货币的失业保险待遇,如培训、组织生产自救等,其费用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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