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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