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
2.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
3. 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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