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有形动产租赁,以取得减除租赁过程缴纳的税费(除增值税)再减除税法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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