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 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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