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出售时原车牌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保留。
2. 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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