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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