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原就读学校对照《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具体条件核准并出具“转学联系单”后,学生家长到准备转入学校核准并加盖教导处章,再交还原就读学校。
等候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
原就读学校接到加盖接收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联系单”后出具“转学证明”。
学生及家长持有效的转学证明、户口本、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复印件)、健康卡、预防接种记录卡等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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