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1. 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2. 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国《合同法》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
3.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 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14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415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免责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包括且不仅限于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个人学习交流分享。如侵害到您的权利,请联系:[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