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需满足如下条件:
1. 未跨月,2、未抄税,3、未认证,发票已验旧,即等于已抄税,是无法直接作废的,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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