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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