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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