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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