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营利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区别于企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营利与非营利主要应从两点来区分:
一、看其宗旨和目的。
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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