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由此可见,只要该未成年人不属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就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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