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分手时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男方同意,并签署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该“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从“青春损失费”协议的内容来看,其并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男方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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