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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