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应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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