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分类大体如下:
1. 增价拍卖:亦称"英格兰式拍卖"或"低估价拍卖";
2. 减价拍卖。亦称为减价拍卖,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以适当价格成交的一种拍卖;
3. 有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
4. 无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 密封递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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