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康权,包括
〔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等。
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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