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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