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构成特征:
1.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主体方面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
【法律依据】
《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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