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户主变更需要承租人和同住人都同意才可以。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
但是,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1. 变更给第三人,需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2. 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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