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2.延误检验出证;3.错误出证。
本罪的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第二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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