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
主要有支工周转金收入、支农周转金收入和事业周转金收入。
各级财政设“财政周转金收”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利息收入。
该科目下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
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或放款利息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及相应明细科目,年终结转周转金收支结余时,将周转金收入净额如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
为总括反映财政周转金收笔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时应将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列示于“财政周转金收入”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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