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可以退还部分诉讼费。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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