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规定原文是:“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超过50元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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