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迁回原籍的;与农业户口人员结婚后,随迁入户),并且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户籍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当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3. 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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