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关系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关联方作出专门的定义,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

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

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见,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当各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

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