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辞海》说法,是介绍买卖双方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1995年10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00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实施,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经纪人管理办法》:
《经纪人管理办法》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促进经纪业发展,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经纪人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9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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