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根据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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