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1.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
7.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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