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 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 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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