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 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 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 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 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 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 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 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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