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的第五十条规定可知,普通处方的保存期限是1年。
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应该妥善保存处方。
一年保存期限的处方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以及儿科处方;两年保存期限的处方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三年保存期限的处方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在处方保存期限满后,应经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法律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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