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乡村旅游民宿经营用房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经营使用,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立公众娱乐场所。每层楼面至少设一个通风采光的卫生间,地面应经防滑处理且有防滑标志,干湿分隔,要配备洗漱台、淋浴装置、梳妆镜等设施。经营场所应距污水池、小型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500米范围内不得有规模养殖场。
在民宿安全方面,该《办法》还指出,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此外还需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该《办法》还指出,对于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以及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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