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自从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分税制情况下,不仅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而且还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税务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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