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车主(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 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3. 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4. 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5. 购置税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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